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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巡查至少两小时一次

发布:2017-07-14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讯:7月12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办法(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办法(草案)》同时提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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