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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人民调解员的公告

发布:2024-04-09 10:05:2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夏河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人民调解员的公告摘要

  夏河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人民调解员的公告公布。报名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22日有效工作日内。更多招考可以关注微信号甘肃微信号gsgwyorg及时掌握招考信息。甘肃公务员考试网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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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人民调解员的公告正文

夏河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人民调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诉源治理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驻院特邀人民调解员。现就选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接受夏河县人民法院委派,依法进行诉前案件的调解工作;

  (二)开展诉前调解案件的事实调查、地址确认书签署、调解协议出具等工作;

  (三)协助法官开展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

  (四)接受夏河县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与诉前调解相关的工作。

  二、岗位名额及工作地点

  (一)岗位名额:驻院特邀人民调解员5名,其中藏汉双语调解员3名;

  (二)工作地点:夏河县人民法院。

  三、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乐于奉献,热心调解工作;

  (二)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情民意,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善于沟通协调,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熟练操作智能手机和电脑;

  (四)有充足的时间保障参加调解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调解工作岗位,保证从事调解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降低条件并优先选任:

  1.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或有法律工作经历的;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

  4.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

  5.具有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退休教师,优秀村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近三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现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和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的;

  4.本人或近亲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不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情形。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由本人填写《夏河县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申请表》后,现场递交材料,进行自主报名。

  2.报名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22日有效工作日内。

  3.报名需提交的材料:(1)调解员申请表(微信公众号下载附件);(2)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3)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证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如在政法机关或调解组织的任职材料、相关职业资格证及获奖证书等);

  4.报名地点:夏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503室;

  5.联系人:杨洋、蒋文品;

  6.联系电话:0941—7122782。

  (二)资格审查

  由夏河县人民法院按照选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并按选聘岗位数量1:2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夏河县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素养、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沟通调解能力等。根据面试成绩,按选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拟选任的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体检

  体检参照普通入职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另行通知。

  (五)聘任

  经审查、面试通过人员,由夏河县人民法院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颁发《人民调解员聘书》,人民调解员聘任期一年,符合条件的,经审核通过可以连任。

  (六)培训

  由我院提供技能培训,帮助选聘调解员熟练掌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及矛盾调处技巧。

  五、报酬待遇

  特邀人民调解员平均每月调解成功满3件,即可领取基础调解补贴1000元;在此基础上,根据所办结案件数实行个案补助发放补助款,每调解成功1件,给予调解补贴150元,其中对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调解成功且当场履行给付义务的,每个案件额外补贴100元。待遇按任期长短、工作完成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六、其他事项

  (一)凡在选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任手续者解除聘任,应聘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二)特邀调解员与夏河县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

  (三)选聘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夏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夏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7日
 
  文章来源:http://www.xiahe.gov.cn/info/1208/25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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