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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肃公务员考试:习近平论法治十句箴言

发布:2015-07-17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甘肃公务员考试:习近平论法治十句箴言。公务员考试中,有一句话叫得申论者得天下。申论的提高在于日常的积累。因此,每天关注一点社会热点新闻,看一些专家对热点新闻的评论,以及申论范文,对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甘肃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6甘肃公务员考试:习近平论法治十句箴言
  名言名句能够为申论作文锦上添花,在此整理了习近平的十句论法治的箴言,供考生参考:
  一、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纪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利,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二、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与28日)
  三、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员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国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四、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
  “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没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无法藏身。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五、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六、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七、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八、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九、培养部队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良好作风
  我们要深入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治军带兵特点规律,切实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保持部队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要着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狠抓条令条例的规章制度落实,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把纪律建设作为核心内容,强化官兵号令意识,培养部队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良好作风。
  ——在听取广州军区汇报后的讲话(2012年12月10日)
  十、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力,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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